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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两会观察:专家急呼完善税收法律等政策
发布者:zxleasing 发布时间:2014-3-15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行业,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而其尚不完善的税收政策和立法,也成为了此次两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大智慧通讯社(微信:DZH_news)记者注意到,两会上,多位专家呼吁,融资租赁行业急需完善税收法律等政策。
**永隆银行马蔚华:建议改善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前行长马蔚华在《关于改善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的提案》建议在政策上把经营性租赁归入融资租赁大的框架内征税,使经营性租赁业务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马蔚华建议在计算经营性租赁业务销售额时,允许比照融资性租赁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等成本,实现增值税差额征税。
**工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
    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副行长张红力在《关于完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租赁行业的提案》中指出,为使我国金融租赁企业能够具备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能力,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税收政策。
    张红力建议财政部调整税法中租赁物折旧政策的执行方式,允许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等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
    他还建议财政部制定相应政策,允许同一租赁公司(集团)内的租赁主体盈亏互抵、合并纳税;简化租赁项目公司税务征管要求,允许项目公司与母公司以一个纳税主体身份办理税务工作,集中纳税申报,集中开票管理,降低租赁企业整体税负,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财政部财科所:建议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免税**
    两会前夕,财政部财科所在《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3):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指出,未来不动产交易“营改增”中,财科所建议对新建不动产和商用不动产租赁、再次销售征收增值税,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免税。
    财科所称,对商业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建议按正常制度征收增值税,同时纳税人有权抵扣购进不动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和翻新、维修等活动发生的相应进项税额。
对于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考虑到交易双方一般都是个人,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会导致巨大的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很难实现,因此建议免征增值税。
**人大代表闫希军:建议加速推进《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闫希军在其议案中提出建议加速推进《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
    闫希军指出,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涉及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力等方面问题。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迅速提升,应单独进行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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