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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鄂生:融资租赁业立法条件已成熟
发布者:zxleasing 发布时间:2013-4-21

摘自《证券新闻经济参考报》

  《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6日从全国政协提案组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已提交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立法的提案,该提案指出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的缺失造成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亟须尽快立法予以规范和保护。

  蔡鄂生指出,2004年融资租赁法曾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后又历经四年多时间形成的法律草案也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但因当时租赁业规模太小,条件不成熟,未予通过。而根据中国租赁联盟测算,截至2012年末,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租赁公司约43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14000亿元人民币。因此他认为,经过最近五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理论上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将融资租赁法继续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针对目前融资租赁所面临的困境,蔡鄂生认为,其最大问题是物权法上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冲击,应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登记公示制度以弥补其不足。提案显示,由于我国物权法未设立普通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普通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最大的特点是租赁物所有权及占有状态的分离,在缺乏普通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善意取得制度给不良承租人创造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恶意转让、处分租赁公司的资产(租赁物)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善意取得制度成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致命障碍。

  融资租赁实践中遇到的很多其他问题,例如增值税抵扣、医疗资质等源于管理部门对其缺乏正确的认知,加之融资租赁的复合功能,我国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还有很多零星、散落的政策,不便于全面掌握和了解。该提案建议,如果能够集中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就能极大地提升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各种规范制度就能真正反映融资租赁的本质,给予融资租赁符合其本质的正确、恰当的待遇,少走弯路。

  蔡鄂生认为,与融资租赁业类似的行业如信托、保险、证券等都有专门立法,应该给融资租赁相同的专门立法的待遇,而且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已成当前国际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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