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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租赁资产证券化须有风险留存
发布者:zxleasing 发布时间:2013-1-4

   租赁资产证券化在商务部管辖的租赁公司中已小规模尝试,近期在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中业已开闸,资产证券化作为租赁公司盘活现有资产、缓解资本压力的“利器良方”,正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环境也未足够成熟,资产证券化这项复杂工程,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面对。12月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2012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指出,“资产证券化要有一定的风险留存,以防范道德风险。”

   吴晓灵的观点源自美国次贷危机的启示——做资产证券化基础产品的金融机构必须有风险留存,才能使得这个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负责任。现在国际上商业银行做信贷资产证券化都要求至少5%的风险留存。

   “出表”动机强

   租赁公司的发展均受到资本金的约束,而克服资本约束则成为租赁公司对资产证券化的迫切需求所在。

   商务部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本杠杆为10倍(资产总额/净资本),银监会管辖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杠杆为12.5倍,而目前租赁公司的杠杆正逼近红线。资本约束意味着,随着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要开展新业务,只能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出售原有业务,而在前者渠道不畅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对资产“出表”的动机十分强烈。

   所谓“出表”,即指用于支持受益凭证的有关资产在原始权益人账面上获得会计上的终止确认。

   理论上说,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下,被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可以从租赁公司“真实出售”,缩减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节省资本金,留出空间拓展新的租赁业务,“滚动式”服务实体经济。

   如上的“表外模式”中,租赁公司将基础资产向独立的SPV真实销售,对出售的资产不附有追索权,因而租赁资产从租赁公司资产负债表消失,实现了“出表”。

   在有限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中,并未都实现出表,如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4月和2011年8月发行的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远东二期专项计划,首期已经实现“出表”,而二期并未“出表”。

   吴晓灵表示,现在金融机构总是感觉资金不够要节约资本,觉得自己的资本和所要做的业务量不相称,因此有极大的出表动机。

   她认为,对于金融机构业务出表的动机应该有适当的约束,否则会酿成巨大的金融风险。“资产移出表外时一定要保留一定风险留存,这样才能防范道德风险。”

   可开放大额存款

   吴晓灵还建议,为解决租赁公司的资本压力,特别是解决债务和资产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可行的一个方法是,对严格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开放大额存款业务,前提是融资租赁公司被视为金融机构。

   她认为,信贷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完全不吸收公众的存款、基本上靠自己的资本金经营的贷款业务公司,在香港叫放贷人;第二个层次是允许吸收少量大额存款的金融机构,在香港叫有限持牌银行;第三个层次即是能够小额储蓄存款、办理结算的全牌照银行,在香港叫做全牌照银行,在各个国家也就是标准的商业银行。

   吴晓灵认为,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尽管存在不同名称,但其本质都是做融资业务,因而都可被定义为金融机构。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才能全方位为社会服务,也能够更好的吸收社会资金进入金融业。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介绍,今年我国融资租赁业新增业务额已超过1.3万亿元。

   截至10月底,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550余家,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500亿元,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约450家,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8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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